有追索權信用證(With Recoures Letter of Credit),其英文文字表示法中
的“Recourse” 是表示“追索”,“請求償還”之意,為了準確地表示其意,
常用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的文句予以表述。
有追索權的信用證須在信用證中載明“有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
字樣。但在實務中,凡未載明“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字樣者皆為
有追索權信用證。
研究和運用有追索權信用證的功能,須從如下兩個方面考慮,即拒付與追
索,若無拒付,亦就無追索。
拒付(Refuse to Honour),是指付款人拒絕付款(Refuse to Honour by
Non Payment)或拒絕承兌(Refuse to Honour by Non-Acceptance)之意。
當用票據作出正式提示(Presentation)要求付款或承兌時,被付款人拒
付或拒絕承兌時,應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