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償付行在收到索償要求后,應在不超過3個銀行工作日的合理時間內,對索償要求進行處理。銀行營業時間之外收到的索償要求,將被認為是在下一個銀行工作日收到的。
如果開證行要求提供領先借記通知,則處理上述索償要求的時間將不包括提供預先通知所需的時間。
2.償付行由于索償要求與償付承諾不符,或由于償付授權項下的任何原因而決定不付款,則它應該在接到索償要求后不超過3個銀行工作日的時間之內(加上上述(1)款所允許的額外時間)毫不延誤地以電訊方式或以其它最快捷的方式發出有效通知,該通知應該被及時送達到索償行和開證行。如果已作出償付承諾,償付行應該說明拒絕償付的理由。
b. 償付行毋需接受索償行倒起息的請求(起息日在提示索償要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