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化肥市場價格形勢相對嚴峻,貨源偏緊,價格波動較大等具體情況,日前市物價局下發通知,要求物價部門進一步加強化肥價格監管。
《通知》要求各區市縣繼續對化肥生產用電實行價格優惠,各生產企業在享受國家電價優惠后不得生產化肥以外的產品。同時,各相關部門、行業要對化肥生產所需煤炭、化肥運輸,以及化肥儲備方面的各種優惠政策逐一落實。
《通知》提出了我市化肥價格管理的具體辦法:實行差率與最高銷售限價相結合的辦法管理化肥價格。除尿素外,其他品種的最高限價以縣為單位統一終端銷價,具體價格水平由各區市縣政府確定。尿素出廠價到零售價的綜合經營差率最高不超過7%(包括銀行貸款利息、管理費、倉儲費等流通環節發生的間接費用,不包括直接運雜費),其中,批發環節的經營差率為3.5%。全市城鄉市場的省內產尿素最高零售限價不超過每噸2100元;地產碳銨(含氮量17%)出廠基準價格定為每噸510元,允許上浮10%,下浮不限。碳銨的出廠價到零售價的綜合經營差率最高不超過8%(包括銀行貸款利息、管理費、倉儲費等流通環節發生的間接費用,不包括直接運雜費)。
從事大宗化肥批發業務的經營者,直接從生產企業以出廠價購進的,按進價加上合理運雜費用順加綜合經營差率3.5%制定批發銷價;各類經營者直接從生產企業以出廠價購進而直銷給農民的,按進價加上合理運雜費用再順加綜合經營差率8%制定零售價格;從市內批發環節以批發價購進銷售給農民的,按進價加上合理運雜費用再順加綜合差率4.5%制定零售價格;但不得突破當地規定銷售限價。
《通知》還要求各區市縣物價部門對磷肥、復合肥、鉀肥等的銷售價格要按照有效成分的含量逐一制定銷售價格,防止經銷商混等混級,損害老百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