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的一天电影完整播放在线观看,无码欧美精品一区二区免费式影视,国产成人无码av,((丰满老女人》伦理hd,精品国产青草久久久久福利

農資網
 文 章 閱 讀
 
信 息 檢 索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更新時間:2003-11-7 22:59:50  文章來源:中國農資網 瀏覽次數:16526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各成員:
以及部長們在波斯特角域達成的協議,“紡織品和服裝領域的談判應旨在根據強化了關貿總 協定的規則和紀律,制定能使這一部門最終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方式,從而也有助于實現貿易進一步自由化的目標”!還以及貿易談判委員會1989年4月的決議,同意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進程應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時開始,并應循序漸進;還以及應給予最不發達國家成員以特殊待遇的協議;
協議如下:
第一條
1.本協議制訂出各成員在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過渡期間應執行的規定。
2.各成員同意利用本協議第二條第18款和第六條第6款(b)項的規定允許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小供應商進入市場的機會獲得有實際意義的增長,并為紡織品和服裝貿易領域的新參加者發展有商業意義的貿易機會。
3.各成員應對未接受自1986年以來的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多種纖維協定”)延長議定書的成員的處境予以適當關照,并應盡可能地對它們在執行本協議規定方面予特殊待遇。
4.各成員同意,產棉出口成員的特殊利益,在與他們磋商之后,應在執行本協議的條款中得到體現。
5.為促進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各成員應允許進行持續的自主產業調整,增加其市場競爭。 
6.除非在本協議中另有規定,本協議的規定不得影響各成員在WTO協議及多邊貿易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7.運用本協議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列于附件中。
第二條
1.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第四條規定維持的或根據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通報的而在WTO協議生效之日前一天仍然有效的雙邊協定的所有數量限制,應在該協議生效后的60天內由繼續維持此 種限制的成員向按第八條規定設立的紡織品監督機構(以下簡稱“TMB”)作出詳細通報,其中包括限制水平、增長率和靈活條款。各成員同意自WTO協議生效之日起,所有在1947年關貿總協定締約各方之間維持的和在該協議生效之日前一天實行的一切此種限制,必須按本協議的規定來處理。
2.TMB應將這些通報散發所有成員供其參考。任一成員在發出通報的60天內,可提請TMB注意 它對這些通報發表的適當看法。這些看法應散發各成員供其參考。TMB可酌情向有關成員提出建議。
3.若按第1款通報限制的12個月期限與WTO協議生效之日之前的12個月期限不在同時,有關成員應相互商定有關安排,使限制期限與協議年度保持一致,并應建立此種限制的概念性基礎水平,以便執行本條的規定。有關成員同意,為了相互達成此種協議,一有要求應立即進行磋商。任何此安排,除其他事項外,尤應考慮到近幾年來的季節性交貨格局。磋商結果應通報TMB,TMB應向有關成員提出其認為恰當的建議
4.按第1款通報的限制應被視為構成有關成員在WTO協議生效之日前一天實行的此類限制的全部,除了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或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采取的限制以外,不得針對產品或成員采取其他新的限制。在WTO協議生效之日起60天內未予通報的限制必須即行終止。
5.在WTO協議生效之日前按多種纖維協定第三條所采取的任何單方面措施,若已經多種纖維 協定設立的紡織品監督機構(以下簡稱“TSB”)的審議,可按規定的期限繼續有效,但不超 過12個月。如果TSB尚沒有機會審議這些單方面措施,則應由TMB按照處理多種纖維協定第三 條措施的規則和程序來審議。在WTO協議生效之前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第四條實施的措施,若 該措施成為爭端的主題,而TSB尚沒有機會審議時,也應由TMB按照多種纖維協定適用于審議的規則和程序來進行審議。
6.在WTO協定生效之日,每個成員應將不低于附件內以協調稅號或類別劃分的該成員1990年產品進口總量16%的產品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納入的產品應包括反下四組中的每一組產 品:毛條和紗、機織物、紡織制品和服裝。
7.按照上述第6款所采取行動的一切細節應由有關成員按下列規定作出通報:
(a)無論WTO協議何日開始生效,保持第1款項下的限制的各成員應承擔義務,在不遲于1994 年4月15日部長決定所確定的日期之前將這種限制的細節通報關貿總協定秘書處。關貿總協 定秘書處應迅速將這些通報散發其他參加方,以供參考。為第21款之目的,在TMB設立后, 亦應將這些通報提供給TMB。
(b)按照第六條第1款規定保留使用第六條權利的各成員,應在WTO協議生效后的60天內,將這方面的細節通報TMB;或者,對屬于第一條第3款規定的成員,應在WTO協議生效后的12個 月內通報TMB。TMB應將這些通報散發其他成員,以供參考,并按第21款的規定予以審議。
8.剩余的產品,即未按第6款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產品,應按協調稅號或類別劃分,分 以下三個階段納入。
(a)附件內不少于1990年進口總量17%的產品應在WTO協議生效后的第37個月的第一天納入。各成員納入的產品應包括以下四組中的每一組產品:毛條和紗、機織物、紡織制品和服裝。 
(b)附件內不少于1990年進口總量18%的產品應在WTO協議生效后的第85個月的第一天納入。各成員納入的產品應包括以下四組中的每一組產品;毛條和紗、機織物、紡織制品和服裝。 
(c)紡織品和服裝部門于WTO協議生效后的第121個月的第一天應完全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根據本協議的一切限制均予以取消。
9.為本協議之目的,根據第六條第1款規定,已通報不再保留其使用第六條規定權利的意向的各成員,應被視為已將其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因此,這些成員應免予遵守第6至第8款和第11款的規定。
10.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阻止根據第6至第8款已遞交納入方案的成員在早于規定的時間內將產品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然而,這種產品的納入應于一個協議年度開始時生效,而且其細節應至少在3個月以前通報TMB,以便散發給所有成員。
11.第8款所規定的各項納入計劃必須在其生效的至少12個月前詳細通報TMB,并由TMB散發所有成員。
12.第8款所述的剩余產品的基礎限制水平應該是第1款中所述的限制水平。
13.在本協議的第一階段期間(自WTO協議生效之日至包括生效后的36個月在內的期間),在WTO協議生效之日前的12個月期間內實施的多種纖維協定項下有效雙邊協定限制水平的年增長不得低于為各種限制所確定的增長率,并再增加這些增長率的16%。
14.除非貨物貿易委員會或爭端解決機構按第六條第12款另作決定,各項剩余限制的水平應在本協議隨后各階段期間以不低于下列水平逐年增長: 
(a)第二階段自WTO協議生效后的第37個月至包括生效后的第84個月在內的期間在第一階段期 間各種限制水平的增長率基礎上,再增加這些增長率的25%。
(b)第三階段WTO協議生效后的第85個月至包括生效后的120個月在內的期間。在第二階段期 間各種限制水平的增長率基礎上,再增加這些增長率的27%。 15.只要有關出口成員和TMB在取消限制生效前至少3個月得到通報,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均 不阻止一成員在過渡期內任何協議年度開始時取消按本條款所維持的任何限制。如果受限制 的成員同意,事先通報期限也可縮短為30天。TMB應將通報散發給各成員。在考慮本款所述的取消限制時,有關成員須考慮到來自其他成員的同類出口產品的待遇。
16.按照本條所保持的一切數量限間的靈活條款,(即調用、留用和借用)應與在WTO協議生效 前的12個月期間內多種纖維協定項下雙邊協定的靈活條款相同。對配額調用、留用和借用的混合使用不得施加數量限制。
17.為實施本條任一規定所需要作出的行政性安排應由有關成員協商同意。任何此種安排均應通報TMB。
18.對于在WTO協議生效之日前一天某出口產品仍受限制的各成員,若這些限制在進口成員19 91年12月31日所實施的整個限制數量中占到或少于1.2%,并已按本條作出通報的,在WTO協議生效時和本協議的期限內,應對這些成員出口產品的市場準入提供有實際意義的改善,這種改善可以是將第13和第14款規定的增長率提前一個階段,或是在基礎水平、增長率和靈活條款的不同組合方面由雙方相互商定至少等量的調整。此種改善應通報TMB。
19.在任何情況下,在本協議期限內,一成員根據本條規定將某一具體產品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后的1年時間內被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九條對該產品采取保障措施,經過保障條款協議解釋的第十九條規定應予運用,但第20款中所規定的情況例外。
20.在采用非關稅手段實施此項保障措施時,在實行該項保障措施之前的一年期限內的任何時候,在應任何一個其產品的出口受限于本協議規定的出口成員的要求,有關進口成員須按 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三條第2款(d)項所規定的方式實施此項措施。有關出口成員須管理這一措施。所適用的水平不得使有關的出口產品減少到低于最近有代表性時期的水平。這種水平通常是有統計數據的有關成員在最近的有代表性的3年出口的平均水平。此外,若保障措 施的實施超過1年,適用的水平須在實施期內按正常的間隔予以放寬。在此種情況下,有關的出口成員不應行使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九條第3款(a)項規定的中止實質性相等減讓或其 他義務的權利。
21.TMB應審議本條款的執行情況,應任何成員的要求,TMB應審議與執行本條款規定有關的 任何具體事項。在邀請有關成員參加后,TMB須在30天內向有關成員作出適當的建議或裁決 。
第三條
1.在WTO協議生效之日后的60天內,對紡織品和服裝產品保持不論是否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 相一致的限制(按多種纖維協定保持的或不在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除外)的成員,應:
(a)將限制情況詳細通報TMB,或
(b)向TMB提供已向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機構遞交過的通報。這此通報,無論在哪方面使用,都 應提供1994年關貿總協定認為這些限制正當的信息,包括這些限制所依據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規定。
2.各成員保持的屬于第1款內的限制,除那些經1994年關貿總協定某一規定認為正當者外,應:
(a)在WTO協議生效后的1年內,使這些限制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相符合,并將此行動通報TMB ,供其參考;或
(b)保持限制的成員在不遲于WTO協議生效后的6個月內向TMB遞交一份方案,逐步取消限制。 該方案應規定在不通過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逐漸取消所有限制。TMB可就此方案向有關成員提出建議。
3.在本協議期限內,各成員應將于紡織品和服裝的產品按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任何規定所實 施的任何新的限制,或對已有的限制作出的改變,在這些限制生效后的60天內,向世界貿易 組織其他機構遞交的通報提供給TMB,供其參考。 
4.對于有關1994年關貿總協定認為正當的限制,或未按本條規定作出通報的限制,任何成員 均可向TMB提出反向的通報,供其參考。任一成員可以按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或按世界貿易組織適當機構的程序對通報采取行動。 5.TMB應將按本條所提出的通報散發所有成員,供其參考。
第四條
1.第二條所述的限制,以及按第六條所實施的限制,應由出口成員加以管理。進口成員不承 擔接受超過按第二條通報,或按第六條實施的限制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貨運的義務。 
2.各成員同意諸如在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做法、規則、程序和歸類方面的改變,包括有關協調稅制的改變,和實施或管理根據本協議作出通報或使用的那些限制方面的變化,不應破壞有關成員之間根據本協議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不應對某一成員的市場準入產生不利影響; 不應妨礙對該市場準入的充分利用,也不應擾亂根據本協議的貿易。
3.若僅構成部分限制的某一產品已按照第二條規定作出納入的通報,各成員同意該限制水平的任何改變不應破壞有關成員之間根據本協議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4.然而,如上述第2款和第2款提及的改變確屬必要,各成員同意,提出這種改變的成員須在 實施這些改變之前通報,并應在可能的情況下主動與受影響的成員進行磋商,以便就適當和公平的調整達成相互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各成員還同意,如實施前磋商不可行,那么提出 這種改變的成員在受影響的成員的要求下,應盡可能在60天內與有關的成員進行磋商,以便 就適當和公平的調整達成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如達不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任何有關成員均可按第八條的規定將此事提交TMB,由其作出建議。若在WTO協議生效前,TSB沒有機會審議與這些改變有關的爭端時,該爭端則須由TMB根據多種纖維協定適用的審議規則和程序進行審議。
第五條
1.各成員同意,轉運、改道、謊報原產國或原產地,偽造正式文件等舞弊會阻撓旨在將紡織品和服裝品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本協議的執行。因此,各成員應制定必要的法律規定和/或行政程序來處理此類舞弊,并對其采取行動。各成員還同意在符合其國內法律和程序的情況下,各成員將進行充分的合作來處理因舞弊而引起的問題。
2.任一成員如認為由于轉運、改道、謊報原產國或原產地,或偽造正式文件而造成對本協議 的舞弊,并認為對此種舞弊未采取措施或未采取充分措施,該成員應與有關成員進行磋商,以便尋求一項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此種磋商應迅速舉行,可能時應在30天內舉行。如達不成相互滿意的辦法,任何有關成員可將此事提交TMB,由其提出建議。
3.各成員同意在符合其國內法律和程序的情況下,在其境內采取必要行動,防止和調查舞弊做法,并在適當情況下采取法律和/或行政的行動。各成員同意在符合其國內法律和程序的 情況下,對在本協議中的舞弊或聲稱舞弊的情況方面進行充分合作以便在進口地、出口地,以及如可行,在轉運地確定有關事實。各成員同意在符合國內法律和程序情況下的此種合作 應包括:調查增加對設限成員的受限產品出口的做法,在可能的范圍內交換單證、函電、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并應要求在逐案基礎上,提供訪問和接觸工廠的方便。各成員應努力澄清此種舞弊和聲稱舞弊的情況,包括出口商或進口商的各自作用。 
4.經過調查,如有足夠證明確實發生舞弊(即,對真正的原產國或原產地和對此種舞弊的情況有確實證據),各成員同意在必要的過程內采取適當的行動。此種行動可包括拒絕貨物入 境,或大貨物已入境的情況下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真正的原產國或服產地的參與情況,調整限制水平,以反映真正的原產國或原產地。此外,如有證據證明貨物轉運所經成員領土的參與,那么此種行動可包括對轉運地的成員設立限制。任何此種行動包括其時間和范圍,可在有關成員之間為達成一項彼此滿意的解決辦法而進行磋商之后采取,且此種行動應通報TMB并 充分說明理由。各有關成員可在磋商中就其他補救辦法達成協議。任何此種補救協議亦應通報TMB。TMB可對有關的成員提出其認為恰當的建議。如達不成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任何有關成員可將此事遞交TMB供其迅速審議和提出建議。
5.各成員注意到有些舞弊案件可能涉及到通過一些國家或地方過境的貨物,在過境地并未對這些轉運中的貨物作任何改變或更改。他們注意到由這些過境寺對此種轉運的貨物進行控制一般是不可行的。 
6.各成員同意,謊報纖維成分、數量、貨品名稱和歸類,同樣會阻撓本協議目標的實現。各成員同意,如有證據證明發生了此種為達到舞弊目的所作的謊報,在符合國內法律和程序的 情況下,應對有關出口商或進口商采取適當的措施。任一成員如認為由于謊報而造成對本協議的舞弊,并認為對此種舞弊未采取行動措施或未采取充分的行政措施來阻止這種舞弊,該成員應迅速與有關成員磋商,以便尋求一項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如達不成解決辦法,任何有關成員可將此事提交TMB,由其提出建議。本條規定無意阻礙各成員對申報中的疏忽性錯誤作技術性調整。 
第六條
1.各成員承認在過渡期內可能有必要實行一項專門的過渡性保障機制(在本協議中簡稱“過渡性保障”)。任何成員,除按第二條規定已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產品以外,對附件內涉及的產品均可使用過渡性保障。未保持第二條中限制的成員應在WTO協議生效之日后的60天內通報TMB是否希望保留使用本條款的權利。自1986年以來,未接受多種纖維協定延長議定書的成員在WTO協議生效后的6個月內應作出這樣的通報。過渡性保障措施應盡可能少用,并應符合本條的規定以及根據本協議有效實施納入的過程。
2.當一朝員證明某一產品進入其境內的數量劇增,以致對生產同類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工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時,該成員可根據其決定按本條規定采取保障行動。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必須清楚地證明是由于該產品全部進口的數量增加,而不是因其他諸如技術上的改變或銷量者喜愛變化等因素所致。
3.在作出第2款所述的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的決定時,該成員應審查這種進口產品對特定 工業的影響,諸如反映有關經濟方面的變化;如產量、生產率、開工率、庫存、市場份額、市場份額、出口、工資、就業、國內價格、利潤和投資,這些因素中的單獨一項或與其他因 素的結合都不一定能提供決定性的指導。
4.任何根據本條規定而實施的有關措施須以成員對成員為基礎,第2和3款所述的造成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的成員的確定,應根據來自這個成員的或這些成員中單個成員的(實際的或 即將發生的)進口急劇和實質性的增加,并根據與其他來源的進口相比較的進口水平、市場 份額以及在商業成交可比階段的進口價情和國內價格。這些因素中的某一項或與其他因素的結合都不一定能提供決定性的指導。此種保障措施不得適用于業已受制于本協議限制的任一成員的某一產品的出品。
5.為實施保障行動的目的,作出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決定的有效期不得超過第7款規定的最初通報日后的90天。
6.過渡性保障措施的實施應特別考慮到下列出口成員的利益:
(a)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應獲得比本款所提及的其他各組成員更加優惠的待遇。此種優惠待遇 最好是體現在所有要素方面,至少要體現在整體條件方面。 (b)對于紡織品和服裝出口的總量小于其他成員出口的總量,以及其出口僅占進口該產品成員的進口總量的一個很小比例的成員,在確定第8款、第13款和第14款規定的經濟條件方面 應獲得差別的和更加優惠的待遇。對于此類供應者,根據第一條第2款和第3款,應適當考慮 它們將來貿易發展的可能性和允許從它們進口商業效量的需要性。
(c)至于對生產羊毛產品的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羊毛產品,由于他們的經濟以及其紡織品和服 裝貿易依靠羊毛部門,其整個紡織呂和服裝出口幾乎全是羊毛產品,而且是其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總量在進口成員市場上僅占較小的份額,在考慮其配額水平、增長率和靈活條款時,須對這些成員的出口需要給予特殊的考慮。
(d)在符合進口成員的法律和慣例并經過滿意的控制和證明程序時,對于出口到其他成員以 便經過加工而后又重新進口到本國的那種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而且這種進口又來自一個此種 貿易在其整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中占有重要比例的成員時,這種產品的再進口須獲得更加有利的待遇。 
7.提出采取保障行動的成員,應謀求與受該行動影響的成員進行磋商。磋商的請求應伴有最新的、具體的和有關的事實性資料,特別是以下方面的資料: 
(a)第3款所述的、作為該采取行動成員確定存在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的基礎的因素;
(b)第4款的所述的、作為提出對有關成員實施保障行動的基礎的因素。
關于按本款提出的要求的資料應盡可能地涉及可證明是相同的生產部門和第8款規定的參考期。實施保障行動的成員還須表明擬對從有關成員進口的特定產品投限的具體水平、此水平 不應低于第8款提及的水平。謀求磋商的成員應同時將磋商請求包括第3款和第4款所列的一 切有關的事實資料,連同建議的限制水平一起通報TMB主席。主席應通報TMB的各成員,關于磋商的請求,指明提出請求的成員,所涉及的產品以及收到磋商要求的成員等。有關成員應迅速對此要求作出回答,并立即舉行磋商。磋商通常應在接到磋商要求之日后的60天內完成。 
8.如果在磋商中彼此對有關成員某種產品的出口需要設限的情況達成諒解,這種限制水平應不低于在提出磋商要求那個月之前2個月結束的前12個月期間從有關成員出口或進口的實際水平。
9.在達成協議的90天內,應將達成的限制措施的細節通報TMB。TMB應根據本條的規定確定達成的協議是否合理。TMB為了作出決定,應得到上述第7款提及的提交TMB主席的事實資料,以及有關成員提供的任何其他有關資料。TMB可對有關成員提出其認為適當的建議。
10.如果在接到磋商要求之后的60天期滿之后,有關成員之間未能達成協議,建議采取保障行動的成員根據本條的規定,可于60天磋商期后30天內的進口之日或出口之日起實施限制,并同時將此事提交TMB。任何一方成員均可在60天期滿前將此事提交TMB。在上述任一情況下,TMB應及時對此事進行審查,包括確定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及其原因,并在30天內向 有關成員提出適當的建議。為了進行此種審查,TMB應得到上述第7款提及的提交TMB主席的事實資料,以及有關成員提供的任何其他有關資料。
11.在極不尋常和緊急的情況下,如果拖延將導致難以彌補的損害,則可臨時采取第10款規定的行動,但應在采取行動后不超過5個工作日內發出磋商要求并通知TMB。如磋商未達成協議,應在磋商結束時通報TMB,但無論如何不得遲于在實施行動之日后的60天內,TMB應迅速 審查此事并在30天內向有關成員提出適當建議。如磋商達成協議,則各成員應在磋商結束時,但最遲不得超過實施行動之日后的90天內通報TMB。TMB可對有關成員提出其認為適當的建議。
12.一成員可保持按照本條款規定實施的限制:
(a)不超過3年時間,不得延長;
(b)直至該產品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兩者以早者為準。
13.若限制措施的實施超過1年,除非向TMB提供了正當的理由,第一年以后的逐年限制水平 應在第一年規定的水平上加上不低于6%的年增長率。該有關產品的限制水平可在以后任何2年中的1年借用和/或留用10%的配額,其中借用不得超過5%。對留用和借用的混合使用以及 對第14款的規定,不得有數量限制。 
14.若一成員按本條規定將另一成員的一項以上的產品列入限制,根據本條規定,達成的對 這些產品中的每一項產品的限制水平可以超過7%,只要整個受限的出口在達成一致的共同數量單位的基礎上不超過根據本條所有受限產品的總水平。若這些產品限制的執行期相互不一 致,本規定應在按比例的基礎上,運用于任何重疊期。
15.如果按本條規定對某一產品采取保障行動,而該產品在WTO協議生效前的12個月期間已接受到根據多種纖維協定而采取的限制,或者曾經根據第二條或第六條的規定而受限,新的限 制水平應是第8款所規定的水平,除非新的限制在下列日期后的1年內生效:
(a)第二條第15款提及的為取消以前限制的通知之日,或
(b)根據本條規定或多種纖維協定采取的以前限制的取消之日。
在此情況下,限制水平不得低于(i)受限產品的最近12個月期間的限制水平;或(ii)第8款限制水平這兩者中的較高水平。
16.未保持根據第2條的限制的成員決定根據本條規定實施限制時,該成員應作出合適的安排 :
(a)充分考慮諸如在進出口交易正常商業慣例的基礎上,就纖維構成和國內市場同一部門的競爭,建立稅則歸類和數量單位的因素;和
(b)避免過細的歸類。第7款或第11款提及的磋商要求應包括此種安排的全部資料。
第七條
1.作為納入進程的一部分,并與各成員在烏拉圭回合中所作出的具體承諾相聯系,所有成員為遵守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規則和紀律,應采取必要的行動,以期: (a)通過諸如減讓關稅和約束關稅,減少或取消非關稅壁壘、在海關、行政和許可證手續上 給予便利措施,實現紡織呂和服裝產品的市場準入狀況的改善;
(b)確保在傾銷和反傾銷的規則和程序、補貼和反補貼的措施以及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實 施與公正和公平的紡織品和服裝貿易條件有關的政策;并
(c)在為總的貿易政策目的而采取措施時,對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的進口避免歧視。此類行動不得損害各成員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權利和義務。
2.各成員應將所采取的第1款提及的與執行本協議有關的行動通報TMB。如果這些行動已經通 報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其他機構,原來通報的概要即足以滿足本款的要求。各成員有權向TMB 作出反相通報。
3.如任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沒有采取第1款提及的行動,根據本協議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受到破壞。
該成員可將此事提交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機構,并通報TMB。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機構隨后所作的裁決或結論應作為TMB綜合報告的一部分。
第八條
1.為了監督本協議的執行,審查按本協議所采防的各項措施及其與本協議的一致性以及采取 本協議具體要求的各種行動,特設立一個紡織監督機構(“TMB”)。TMB應包括1名主席和10 名委員。委員的組成應平衡并具有各成員的廣泛代表性,還應按適當的間隔期進行委員的輪換。為TMB工作的委員由貨物貿易理事會指定的各成員任命,以個人身份履行他們的職責。
2.TMB應建立自己的工作程序。然而,不言自明的是,TMB內部的一致意見并不需要與TMB審議一項未決問題有關的成員所任命的委員的贊成或同意。
3.TMB應是一個常設機構,應在必要時召開會議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職責。TMB應依據由各 成員按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規定提供的通報和資料,各成員遞交的任何新的信息或必要細節的 補充材料,或TMB決定向各成員索要的材料。TMB還可依據遞交給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機構的的通報或這些機構的報告,以及從它認為合適的其他來源得來的報告。
4.各成員應相互提供充分的機會就影響本協議執行的任何事宜進行磋商。
5.在本協議規定的雙邊磋商達不成相互同意的解決辦法的情況下,TMB應任一成員的要求,必須在對該事宜作徹底和迅速的審議后向有關成員提出建議。 
6.TMB在任一成員的要求下,應對該成員認為已損害其按本協議應得的利益,而且在該成員與有關的成員磋商未達成一項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的任何具體問題作及時的審議。在這些問題上,并為第11款規定的審議目的,TMB可向有關成員提及其認為適當的意見。
7.TMB在形成建議或意見以前,應邀請與直接受到有關問題最晌的有關成員參加。8.當TMB被要求作出建議或裁決時,TMB在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期限外,應最好在30天的時間內作出。所有這些建議或裁決須通報直接有關的成員,并應通報貨物貿易理事會供其參考。
9.各成員應盡可能全部接受TMB的建議,TMB應對執行這些建議行使適當的監督。
10.如一成員認為無法遵守TMB所作的建議,它應在接到建議后不遲于1個月向TMB提出理由。TMB在徹底考慮這些理由后應提出其認為適當的進一步建議。若此后問題仍不能解決,任一成員均可將此事提交爭端解決機構,并引用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二十三條第2款的規定以及 爭端解決諒解的有關規定。
11.如為了監督本協議的執行,貨物貿易理事會須在納入進程的每一階段結束前作一次重大審議。為有助于這種審議,TMB應在每一階段結束前至少5個月,向貨物貿易理事會提交一份 受審議階段本協議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特別要涉及關于納入進程、過渡期保障機制的實施 問題以及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分別確定的有關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則和紀律的情況。TMB的綜合報告可包括由TMB遞交給貨物貿易理事會的任何適當的建議。
12.貨物貿易理事會根據其審議情況,應經過一致意見采取其認為適當的決定,以保證本協議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不受損害。為了解決第六條所述事項可能發生的爭端,在不損 害第九條規定的最后日期的情況下,對發現未遵守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的任何在員,爭端解決 機構可授權就其下一階段的審議,對第二條第14款作出調整。
第九條
本協議以及根據本協議所實施的一切限制應于WTO協議生效后的第12個月的第一天結束。屆 時紡織品和服裝部門應全部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本協議不得延長。

 
* 本信息僅供用戶參考 *
編輯:小何 歡迎投稿!
討論:我有不同看法打印本頁
 相 關 文 章   
2004-2009©版權所有:農資網,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農資網保留一切權利
客戶中心:0371-63563512 13903839098 技術支持:0371-6356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