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起,我市將全面禁產、禁銷、禁用甲胺磷、久效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磷胺五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產品,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農業部第322號公告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銷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制劑產品的登記證,全面禁止在農業上使用。為此,市農業部門強調,所有農藥生產企業一律不得生產甲胺磷等5種農藥,各農藥經營單位對其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排查,未銷售完的這5種農藥產品要及時做退貨處理,對無法退貨的,要進行封存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環境部門批準,按要求進行處理。從2007年1月1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含甲胺磷等5種農藥產品,否則將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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