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藥檢定(管理)所(站),各有關試驗單位: 為規范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工作,保證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的準確性和科學性,進一步提高農藥登記管理水平,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藥登記資料要求》和《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管理辦法》(農藥檢(環毒)[2006]62號)等有關規定,并經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同意,我所決定開展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資質考核工作。現將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圍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得到獨立法人的授權,具備承擔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工作條件和能力的科研、教學等單位,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有關要求自愿提出承擔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的申請。 二、受理時間 受理申請的時間為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1月20日。 三、受理部門 申請資料接受部門: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環境毒理室);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2號; 郵編:100026;聯系人:張麗英;聯系電話:010-64194084;電子郵箱:hed@agri.gov.cn。 四、其它有關事項 (一)新申請的試驗單位應填寫《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資質申請表》(見附件1)并提交相應材料。 (二)在1997年4月8日農業部和衛生部聯合公布的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認可單位名單中的試驗單位,如希望繼續承擔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應填寫《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資質續展申請表》(見附件2)并提交相應資料。如增加試驗項目須按照《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申請并提交相應資料。 (三)申請材料內容必須如實反映本單位的情況。申請材料應打印,按順序裝訂,并提供目錄。所有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同時將電子版內容發送至我所環境毒理室電子郵箱。 (四)提出申請的各有關試驗單位應按照《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準備相關申請材料,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以書面材料為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五)請各省級農藥檢定所將本通知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通知到本轄區內的有關試驗單位。
附件:1、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資質申請表 2、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資質續展申請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