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窩點”生產的標注為“強力膨大沖施肥”化肥,重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冒用他人生產許可證;二是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三是屬于劣種產品,其產品標注“氮、磷、鉀總養分大于等于48%,而實際檢驗結果為18.1%。
執法人員對該“窩點”的生產設備及一批原材料進行了現場封存。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張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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