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化肥常年生產、季節性使用的矛盾,從2005年開始,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制定并公布了《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國家建立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制度。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這一辦法的有關規定,每年10月份以后,國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部分流通、生產企業承擔化肥淡季商業儲備任務,將企業淡季生產的化肥收儲一部分,由國家貼補淡季儲備的利息,存到第二年3 月份春耕用肥旺季到來時投放市場。
國家發改委稱,此舉有利于解決化肥生產企業淡季銷售的困難,減少生產企業資金占用,解決用肥旺季供應不足的矛盾,有利于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