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以前,國家將化肥列入一類物資,對其生產和銷售統一計劃,統一進貨,統一調運,統一價格。每年由當時的國家計委或化工部向企業下達生產任務,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所屬的各級農資公司負責化肥獨家經營、統購統銷,形成了化肥生產企業只管按計劃組織生產,供銷社系統按中央、省、地市、縣及基層供銷社四級批發、一級零售模式,執行統一出廠價、統一批發零售價。
1985年初,國家根據國內能源、原材料已經實行計劃內、計劃外價格雙軌制的實際,開始對化肥價格實行雙軌制。即計劃內價格由國家統一制定,計劃外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1988年9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明確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社的農資經營單位是農資專營的主渠道,對化肥、農藥、農膜擁有專營權,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經營。大、中型化肥企業生產的優質化肥,無論是計劃內還是計劃外超產化肥,一律由專營部門統一收購。對于計劃外超產化肥,由專營部門與企業簽訂合同,按優惠價格收購。而對于地方小化肥企業生產的化肥,則實行專營部門與工廠合同訂購或聯銷、代銷,及企業直接銷售的方式進行銷售。
1992年,國務院又根據實際情況和《決定》執行過程中暴露的弊端,出臺了《關于加強化肥、農藥、農膜經營管理的通知》,明確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社的農資經營單位是農資經營的主渠道,但不再擁有農業生產資料專營權,給予農業“三站”和生產企業一定的化肥經營權,企業可以根據化肥淡旺季與農民協商化肥價格,從而第一次給予我國化肥生產企業一定的經營權和定價權。
1994年8月,國務院下發《關于改革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的通知》,規定中央調撥化肥(國產大化肥和中央進口化肥)由四級批發(即中央、省、地、縣批發)一級零售(基層供銷社零售),改為二級批發(即中央級、省級批發)一級零售(縣農資公司與基層供銷社批零結合,基層供銷社推行代銷)。同時推行代銷制和化肥生產企業自銷。
1998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明確今后國家對化肥流通的管理將由直接計劃管理為主,改為以間接管理為主。取消國產化肥指令性生產計劃和統配收購計劃,由化肥生產和經營企業自主進行購銷活動。化肥出廠價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只對大型氮肥企業生產的化肥制定中準出廠價和上下浮動幅度,供需雙方在浮動幅度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化肥生產企業既可以與化肥經營企業直接簽訂購銷合同,也可以實行銷售代理;既可以將自產化肥銷售給各級農資公司和農業“三站”,也可以設點直接銷售給農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