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植保司近日公布了阿維菌素等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的具體規定,并要求有關企業將意見于本月20日前反饋。
具體變更申請要求如下:
——已取得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的農藥產品,應當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填寫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變更申請表,攜帶證書,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申請變更。
——已取得農藥登記證(含臨時登記證)的農藥產品,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請登記續展時,在提交續展登記規定資料的同時,還應當提交有效成分變更申請表,并附變更后產品標準、標準編制說明及質檢報告。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申請農藥登記(含臨時登記),申請人在提交規定資料的同時,還應當填寫農藥產品有效成分變更申請表,并附變更后產品標準、標準編制說明及質檢報告。已批準進行的相關試驗,試驗資料可以作為申請變更產品的登記資料使用。
——已取得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農藥產品,自2009年1月1日起,申請農藥生產批準證書延續時,應當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變更。
已在境外取得登記,但有效成分含量或表示方式與本公告不符的農藥登記產品,證書持有人可憑境外農藥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生產企業公章),申請保留原有效成分含量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生產批準證書。
混配制劑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規定另行制定。本公告對有效成分含量設定梯度未作出具體規定的農藥產品,申請人應當按照第946號公告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