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物價部門下發《關于完善鉀肥價格管理政策的通知》,要求從今年7月1日起,一般貿易進口鉀肥港口交貨基準價格改為企業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作價辦法制定,進口企業可以港口交貨基準價格為基礎,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制定具體港口交貨價格。
《通知》規定,進口企業通過所屬分公司在港口以外交貨的,如發生財務費、倉儲費等經營管理費用,可在港口交貨上限價格基礎上順加不超過1%的綜合經營差率銷售;未發生財務費、倉儲費等經營管理費用的,應執行港口交貨價格。港口外交貨發生的運雜費可據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