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原[2009]第29號
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審核合格并頒(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519個產品名單予以公告。有關要求如下:
一、本次頒(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有效期規定如下:原藥品種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有效期為5年,加工、復配、分裝品種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有效期為3年,頒證產品的試產期為兩年。
二、獲證產品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換證,逾期將不予辦理。
三、獲得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上注明生產批準證書編號。
四、自(zi)2009年8月1日起(qi),不(bu)再頒發(fa)農藥(yao)乳油產品(pin)批(pi)準(zhun)證書。
附件:頒(換)發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名單(2009年第一批).xls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