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然,對于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予以打擊是無可厚非的,但市場出現的執法現象卻讓人難以理解。明明是不規范的小企業生產的產品卻很少抽查或合格率極高,而正規的大企業在抽查中卻經常出現不合格。
對于出現的不合格案件,執法部門處罰依據的是產品質量法:給予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但是水分超標或養分在誤差范圍內算不算觸犯此項法律條款呢?要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于出現的不合格案件處罰,到底怎么對號入座,自由裁量權過寬,企業往往因水分超標而受三倍罰款而無可奈何。
2001年,國務院下發了國發辦(2001)56號關于國家質檢總局的三定方案規定,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在流通領域進行查處,算不算越權?在司法實踐中各地的判定不一,國家也應給予明確。
筆者建議,國家相關部門能夠出臺明確的處罰管理條例,還化肥市場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讓執法部門明明白白行使權利,也讓企業心服口服接受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