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藥
杞縣張先生來電咨詢:
我村村民趙某在鎮上承包了供銷社的農藥門市部,當時規定的承包期限為8年。期滿后,趙某不想再從事農藥經營,就私下將該門市部轉讓給朋友劉某經營,結果受到工商管理部門的查處和罰款,并沒收了其違法所得。請問農藥經營權可以隨意轉讓嗎?
杞縣人民法院王曉影:
根據我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1.供銷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2.植物保護站;3.土壤肥料站;4.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5.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6.農藥生產企業;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經營的農藥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由此可見,除上述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均無權經營農藥。凡屬于個人承包的農藥經營以單位形式出現的,也由經營單位承擔法律責任;凡是以個人形式經營的,都是違法行為。個人也無權轉讓農藥門市部的經營權。
按照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化肥、農藥經營有管理權,對于非法經營化肥、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有處罰權。隨意轉讓或者私自經營而受到工商部門查處的,當事人如果認為處罰不當,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實施處罰機關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