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由國家工信部發布的《控釋肥料》行業標準開始正式實施(見本報7月10日8版報道)。不過有業內人士指出,該標準自2010年開始制定,到如今正式頒布實施的整個過程中,業內一直存在爭議。據了解,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該標準與之前頒布實施的《緩釋肥料》國家標準差異不大,沒有專門制定的必要;二是參與制定標準的企業有“根據自身產品的特性,將企業標準上升為行業標準,以制約競爭對手”的嫌疑。
區別在于四個方面
對于《控釋肥料》行業標準與《緩釋肥料》國家標準的區別,標準主要起草者山東農業大學教授資源與環境學院教授張民介紹,《控釋肥料》行業標準更嚴格,誤差范圍更小,“目前市面上自稱為控釋肥料的產品頗多,但是其效果卻令人堪憂”。
由于美國、歐洲等國家尚未將緩釋肥料與控釋肥料明確區分開,也沒有分別制定標準,因此有部分業內人士認為新標準的制定沒有必要。對此張民表示,早在2009年《緩釋肥料》國家標準頒布后,全國肥料和土壤調理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便有專家提出了制定《控釋肥料》標準的建議,原因在于《緩釋肥料》國家標準只是制定了一個緩釋肥料的門檻,但企業若要生產出更高檔的控釋肥料,必須要有更為嚴格的標準作為規范。
張民指出,《控釋肥料》行業標準在指標上提出了一些更高的要求,兩者最大差別在于釋放率、釋放期、誤差范圍和包裝標識,尤其是包裝標識,必須標明主要適用作物和區域,尤其是北方地區和越冬作物應標注15℃時的養分釋放期。
但仍有業內人士提出異議。一家緩控釋肥料生產企業的負責人表示,隨便修改幾個數據便成為控釋肥料標準,實在是難以使人信服,“控釋肥料是現階段肥料最高級的形態之一,僅從檢測方法來講就應當嚴格與緩釋肥料區分開,必須充分考慮作物、培養介質、氣溫等各方面因素,達到真正的控釋效果才行。”
對此張民解釋,已有研究表明,緩釋與控釋肥料在土壤和水田中的釋放率差異很小,只有當土壤含水量不足田間持水量的50%時才會造成肥料釋放率受影響,而且標準在制定時參照了美國、日本、德國、加拿大和以色列等世界上緩控釋肥產業比較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標準指標,“可以說這一標準是經得起推敲的。一般來說,生產控釋肥料時應先熟悉作物的養分吸收曲線,企業應該按照每種作物的養分吸收曲線生產對應釋放期的產品。”張民說,“控釋肥料的專一性更強,需嚴格控制養分釋放速率。”
另外,標準起草者之一、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研究員徐秋明認為,兩個標準差異小的主要原因是當初制定《緩釋肥料》國家標準時要求太高導致的。據介紹,在《緩釋肥料》國家標準中,對于緩釋肥料的初期溶出率,肥效期的測定等指標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已基本達到國外緩控釋肥料標準,因此在制定《控釋肥料》行業標準時,便難有太大差異。
企業并未主導標準
記者了解到,控釋肥料和緩釋肥料在大田作物的使用上差別并不大,但是若在大棚中種植花卉等觀賞植物,則需嚴格控制肥料釋放率和釋放時間,此時兩者的差別就可顯現出來,此外在作物的育苗時也對肥料釋放期有嚴格要求,例如水稻、花生等作物的育苗時,如果釋放期控制不準確極易造成燒苗,此時使用控釋肥料則更佳。
另有質疑者提出,參與制定標準的企業是“將企業標準上升為行業標準”,對此山東金正大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正大)副總裁、國家緩控釋肥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副主任陳宏坤表示,標準并不是由企業說了算,企業只是參與了標準制定的過程而已,因此“大企業主導標準制定”這一觀點是不對的。
“作為國內緩控釋肥料的龍頭企業,金正大參與控釋肥料國家標準制定自然在情理之中。”不過,同時陳宏坤也并不否認“將企業標準上升為行業標準”這一說法,他認為,龍頭企業的標準一般來說要求更為嚴格,將其上升為行業標準更有利于行業水平整體提高。“當然,制定標準的前提是保證自己的產品符合標準,否則談論標準將失去實際意義。”
張民也表示,標準是通過投票決定的,并非由起草者一錘定音。“在正式頒布實施時雖然有2票反對,但有近60位專家委員贊成。”他說,“科學上爭論是正常的,關鍵是要采取大多數人的意見。”
《控釋肥料》行業標準與《緩釋肥料》國家標準存在的差異
標準 初期養分釋放率(%) 28天累積釋放率(%) 誤差(%) 作物
緩釋肥料 ≤15 ≤80 ≤25 無要求
控釋肥料 ≤12 ≤75 ≤20 標明適用作物與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