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合成氨行業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發布《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該《準入條件》對合成氨生產企業布局、裝置規模及技術裝備、資源能源消耗和綜合利用等作出明確要求。
《準入條件》明確,原則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氣和無煙塊煤為原料的合成氨裝置(按照區域規劃搬遷、綜合利用項目除外);3年內,煤炭調入省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合成氨產能(以高硫煤為原料除外);引導東部地區合成氨生產裝置有序轉移,在西部地區煤炭產地,按照煤化電熱一體多聯產模式,建設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對于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單系列生產規模應不低于1000噸/日(綜合利用和聯產項目除外),造氣爐按需設置;應采用先進技術和裝備,鼓勵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化技術,以煤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裝置應采用連續氣化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