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農業部于2007年12月8日以第009號令發布了《關于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其中,對農藥續展登記的申請時限作了調整。申請農藥登記續展的時限由“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續展登記申請。”變為“農藥臨時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一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農藥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請按照(zhao)《關(guan)于修訂〈農(nong)藥管理條例實施(shi)辦(ban)法(fa)〉的(de)決定》的(de)要求,及(ji)時申請農(nong)藥登記(ji)續展(zhan),避免農(nong)藥登記(ji)證(zheng)或農(nong)藥臨時登記(ji)證(zheng)被注銷。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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