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農藥簡化通用名稱命名基本(ben)原則
一、有效成分種類相同的農藥混配制劑使用同一簡化通用名稱。 二、簡化通用名稱應當簡短、易懂、便于記憶、不易引起歧義,一般由2-5個漢字組成。 三、混配制劑簡化通用名稱一般按以下原則命名: (一)采用產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全稱、通用名稱的詞頭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關鍵詞組合而成。 農藥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的詞頭或關鍵詞見附件4。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鹽或相同化學結構的不同異構體,在簡化通用名稱中可以使用同一詞頭或關鍵詞,不同之處在標簽有效成分欄目中體現。 (二)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詞頭或關鍵詞之間插入間隔號,以反映混配制劑中有效成分種類的數量。 (三)有效成分的詞頭或關鍵詞按照通用名稱漢語拼音順序排序。簡化通用名稱含有某種有效成分通用名稱全稱的,應當將其置于簡化通用名稱的最后。 (四)簡化通用名稱應當盡量含有一種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全稱,其選取基本原則如下: 1.通用名稱為2-3個漢字; 2.與產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選取的有效成分在我國生產、使用量相對較大; 3.與產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選取的有效成分在產品中所占的比例相對較大,或者潛在風險較高。 四、按照第三條命名導致簡化通用名稱與第二條的要求不相符的,按照以下順序確定簡化通用名稱: (一)調換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的詞頭或關鍵詞的排列順序; (二)以產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的文字為基礎,針對該種有效成分混配組合,調換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的詞頭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關鍵詞及其排列順序; (三)針對該種有效成分混配組合,選取與產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無關的文字作為該種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的代表關鍵詞,其排列順序也可以調整。 五、簡化通用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容易與醫藥、獸藥、化妝品、洗滌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飲料、保健品等名稱混淆的; (二)容易與農藥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俗稱、劑型名稱混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