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規定,尿素出廠價到零售價流通環節的綜合經營差率最高不得超過7%,其中:第一道批發環節為1%,第二道批發環節最高不得超過3%,第三道零售環節最高不得超過3%。綜合經營差率包括倉儲費、貸款利息、流通環節損耗和經營利潤等,不包括運費和上下車費。授權區(市)縣繼續對尿素零售價格實行“一縣一價”和最高限價的管理。各區(市)縣物價局要按照流向合理、經營環節差率、平均運雜費制定當地最高零售限價,并報市物價局備案。從省外調運的尿素,按照到站價格、經營環節差率、平均運雜費制定當地最高零售限價,并報市物價局備案。
有關負責人表示,化肥關系到糧食安全和農民切身利益,各級物價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加強化肥價格監管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穩定尿素價格,保障春耕供應,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
各區(市)縣物價局要加大對市場化肥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的力度,對價格異常波動,要及時分析報告。在春耕生產用肥高峰期間,要集中時間對全市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執行情況開展全面的專項監督檢查。對不執行化肥價格政策,提高出廠限價、擴大經營差率、突破最高零售限價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對典型的違法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