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用農藥產品香型登記管理規定(草案)
為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規范衛生用農藥產品香型登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已獲得臨時登記或正式登記的衛生用農藥,僅改變產品選用的香精(香料),使產品香型發生變化,而產品中的有效成分、含量、劑型、使用范圍、方法和其他助劑種類不變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依照本公告的規定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生產銷售。
二、每個衛生用農藥產品,最多可以申請3種香型登記。
三、申請香型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衛生用農藥產品香型登記申請表(見附件)
(二)選用香精(香料)的基本資料,包括
1、香精(香料)的基本組成和主要理化性質。
2、香精(香料)的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3、香精(香料)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三)不同香型產品標簽樣張(對已獲得農藥登記核準的,應同時提交原登記核準標簽樣張)。所提交的標簽樣張,除描述香型內容的標注不同外,其他標注內容應當一致。
(四)不同香型產品的熱貯穩定性試驗數據。
四、產品香型變化導致助劑組成發生明顯變化(變化率≥1%)的產品,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不對產品質量、藥效、毒理學、殘留和環境安全等產生影響的資料,并經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審核批準。
五、首次申請農藥登記的產品包括不同香型的,應當在提交登記資料的同時提供本公告要求的資料。
本公告自二〇〇八年 月 日起實施。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附件:
衛生用農藥產品不同香型備案申請表
申請人 |
(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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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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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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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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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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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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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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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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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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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 |
1、 |
2、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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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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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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