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在國家環保總局組織的“農藥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框架”研討會上,提出了標準制定的分類原則,即按照農藥的化學結構和生產工藝進行分類。具體分為以下十類:雜環類農藥、酰胺除草劑類農藥、有機硫類農藥、苯氧羧酸類農藥、菊酯類農藥、磺酰脲類除草劑農藥、有機磷類農藥、氨基甲酸酯類農藥、生物類農藥、有機氯類農藥。
各類代表品種的選擇原則如下:
選擇近些年生產噸位較大、對人類及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污染物成分復雜、污染物治理難度較大的國內熱點產品作為相應類的代表品種。
雜環類農藥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工作先期啟動。雜環類農藥是指歸入不到其他類中的含雜環的農藥。根據農藥代表品種的選擇原則,雜環類農藥標準制定中首先選擇了百草枯、莠去津、氟蟲腈、吡蟲啉、三唑酮、多菌靈6個農藥品種。該標準于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其他各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也將在近期公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