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藥
農藥過期了該如何處置?新版《農藥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顯示,將建立和完善農藥召回制度:規定過期農藥以及發現對人畜安全、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或存在較大風險的農藥,生產企業均須主動召回并集中處置。
這一規定的出臺,業內不少人士拍手稱好,認為新規將凈化市場,減少過期偽劣農藥的流通,但持謹慎態度者亦不在少數。
廠家設定退貨限額
農藥產品銷售季節性強,過期風險很大。對這些過期農藥,業內約定俗成的操作一般是:農藥零售店退給批發商,批發商沒有處理技術和相關設備,所以要退回給生產廠家。然而,這樣一條自下而上的農藥回收鏈條運轉并不通暢。
“廠家常常設限,令經銷商無處退貨。”茂名經銷商馮謙(化名)告訴南方農村報記者,在與廠家簽訂銷售協議時,一般都要接受廠家提出的退貨上限,約定退貨的量一般不能超過銷售額的5%,且退貨的運費還要由經銷商承擔。“受制于這些條件,我從不愿將過期農藥退回給廠家。”馮謙說。
記者調查后也發現,這一現象并非孤例,設定退貨限額的規定在業內普遍存在。湛江農藥行業協會會長周守聰介紹,有些廠家甚至還給經銷商退回過期產品設定更嚴格的限制,要求批發商盡量在農藥質量保證期內退回產品,并且一般只是換貨,用同類產品換過期農藥,退款則根本不可能。
過期農藥違法流通
受制于廠家設限,經銷商難以退貨,那么實際上這些過期的農藥是如何處置的?
“這得看具體的量,要是量少我們自己處理掉,量多的話才退給上級經銷商。”電白縣一農資店陳老板向記者透露,對于上級批發商拖著不收的那些過期農藥,他往往打折低價賣給農戶。
不同于零售商,經銷商常常面臨的是數量龐大的過期農藥,打折出售不太現實。徐聞縣一位農資商向南方農村報記者透露,一部分經銷商會選擇自己承擔運費,將過期品退回給廠家,但更多的是將這些農藥改頭換面,令其“續命”,特別是那些利潤高的、有市場前景的產品,他們會給這些過期農藥換上新的包裝或者貼上新的標簽,讓它們“重獲新生”,繼續在市場上流通。
“為了‘安全起見’,這些農藥一般會被交叉銷售,即如果是在我這里收回的過期農藥,貼上新標簽后會到別的地方出售,其他地方的過期農藥則是賣到我這里。”這位農資商說。
南方農村報記者了解到,這種做法其實在當前的農藥市場上是普遍存在的。在采訪調查過程中,南方農村報記者在柑桔種植大縣德慶的一些農資批發商倉庫里,甚至看到了專門的改標簽機器。
召回制度不被看好
據《新規》規定,一旦產品超過質量保證期,將被判定為劣質農藥,應當召回處理,但目前許多生產企業對這一制度持謹慎觀望態度。
廣西安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梁天輔表示,生產企業很難單獨完成這項工作,在具體操作中還需要經銷商的配合,并希望將農藥召回的責任分散落實到產銷鏈中。“但在銷環節,我們很難控制經銷商的行為。”梁天輔說。
周守聰認為,落實這一制度,需要發揮政府和行業協會的能動作用,協助經銷商退貨,監督廠家回收。只有徹底打破現有的農藥回收制度的潛規則,才能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過期農藥召回制度。
另外,農藥召回制度施行所面臨技術難題也要克服。華南農業大學農藥專家徐漢虹教授向記者介紹,農藥產品不同于食品,超過質量保證期后,其商品價值還部分存在,同時因為農藥產品成分復雜,在長時間保存中可能降解、轉化產生新的有毒物質。所以如何將這部分有效成分及有毒成分分開處理,很考驗企業和政府。
“目前召回只能保證主要功能成分的含量達標,但是對于可能產生的雜質,目前還沒有很好的辦法,而這些雜質對人畜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影響也還不明確。”廣西田園生化公司總經理韋志軍說,目前確保功能成分的含量達標做法,通常是拆開包裝后分類進行檢測,如果是主要成分含量降低,則投入生產線重新添加至符合質量要求便可再出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