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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農資網 2011年11月9日 10:05 【
關鍵詞:化肥

為適應外貿形勢的發展與變化,促進公平貿易,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體制,商務部擬對《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對《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1年12月7日。公眾如有意見請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平貿易,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肥進口關稅配額,是指在公歷年度內,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實行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化肥品種和數量。

  關稅配額內進口的化肥適用關稅配額內稅率,超出配額數量進口的化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關稅配額外稅率。

  第三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為全球配額,適用于一般貿易、邊境小額貿易等各種貿易方式進口。

  第二章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機構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負責全國化肥關稅配額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化肥品種和年度配額總量由商務部對外公布,化肥關稅配額稅號目錄及配額內稅率見附件一。

  第六條  商務部負責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的總量管理、發放分配、組織實施和執行協調。

  (一)商務部負責對化肥進口關稅配額進行分配,在每年10月15日前制定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的具體發放辦法,并在《國際商報》及商務部網站(www.mofcom.gov.cn)發布公告,公布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化肥品種下一年度進口關稅配額總量、關稅配額申請條件及申請程序。

  (二)商務部負責跟蹤、管理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執行情況。

  第七條 海關對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商品依法實行監管、征稅、稽查和統計,并負責定期公布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商品進口情況。

  第三章  關稅配額的申請、發放、使用

  第八條  商務部委托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等機構(以下簡稱商務部委托機構)負責受理轄區范圍內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受理、發證、統計、核銷及關稅配額咨詢等工作。商務部委托機構應在收到關稅配額咨詢內容后10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單位的咨詢。商務部委托機構見附件二。

  第九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以下簡稱為申請單位),在其經營范圍內均可依照商務部每年公告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申請條件及申請程序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商務部委托機構申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

  第十條  商務部分配化肥進口關稅配額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申請單位對以往分配配額的領取及進口實績;

  (二)申請單位的生產能力、經營規模、銷售狀況;

  (三)新申請單位的申請情況;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十一條  商務部委托機構向已獲得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單位依據本辦法簽發相應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式樣格式見附件三),并加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專用章。《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因故需要延期或變更的,一律在有效期內收回原證予以撤消,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重新簽發新證,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證明證號。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申請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及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專用章由商務部統一監制。

  第十二條  進口單位進口關稅配額內化肥產品時,向海關提供有效期內《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海關按配額內稅率征稅驗放,并按照貿易方式分別統計進口。《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逾期自行失效,持失效《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報關進口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十三條  已領取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如遺失,進口單位應當立即向《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注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及相關商務部委托機構出具書面遺失報告。商務部委托機構憑書面遺失報告,并經核實該證確未通關后,可注銷該證,并核發新證。

  第四章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有效期及核銷

  第十四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公歷年度內有效,《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期不超過90天。

  第十五條 商務部委托機構憑海關定期反饋數據核銷已報關進口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因故無法完成進口的,又沒有依據本辦法申請延期或變更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持有者最遲應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有效期期滿后15日內將原證退還原委托機構。

  第五章  國營貿易和非國營貿易

  第十六條  國家對化肥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國營貿易企業名單由商務部確定并對外公布。

  國家可以安排一定數量的關稅配額,由非國營貿易企業經營進口。按照規定的資格和條件,有關企業可以向商務部申請成為非國營貿易企業,非國營貿易企業由商務部認定、備案、調整并公布。

  第十七條  國營貿易企業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根據正常的商業條件從事進口經營,不得以非商業因素選擇供應商,不得以非商業因素拒絕其他企業或者組織的委托。

  第十八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分為國營貿易配額和非國營貿易配額。

  國營貿易配額須通過擁有國營貿易化肥進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非國營貿易配額可通過擁有非國營貿易化肥進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也可通過擁有國營貿易化肥進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任何機構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對違反規定且已將貨物報關進口的,海關負責按照配額外稅率補征偷逃稅款。

  第二十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持有者未能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有效期內完成進口,又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退還原商務部委托機構的,原商務部委托機構將相應扣減其可再次申請關稅配額數量。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凡具有化肥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均可按關稅配額外稅率進口化肥,海關按配額外稅率征稅驗放。

  第二十二條  對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或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關稅配額化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配額內稅率或者配額外優惠稅率征稅。

  對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包含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關稅配額化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配額內稅率或者配額外特惠稅率征稅。

  對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關稅配額化肥,按配額外普通稅率征稅;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準,也可以按配額內稅率或者配額外優惠稅率征稅。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X月X日起施行。原《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海關總署2002年 第27號令)同時廢止。

   附件:一、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稅目、稅率表

  二、商務部委托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機構

  三、《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式樣

   附件一

 

稅則號列

商品類別

配額(e)內(nei)稅(shui)率(lv)(%

3E+07

尿素,不論是否水溶液

1%

3E+07

化學肥料或礦物肥料,含氮、磷、鉀三種肥效元素

1%

3E+07

磷酸氫二銨

1%

  附件二

  商務部委托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機構

   1.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2.     天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3.     河北省商務廳

  4.     山西省商務廳

  5.     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6.     遼寧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7.     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8.     吉林省商務廳

  9.     黑龍江省商務廳

  10.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11.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12.      浙江省商務廳

  13.      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14.      安徽省商務廳

  15.      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16.      廈門市商務局

  17.      江西省商務廳

  18.      山東省商務廳

  19.      青島市商務局

  20.      河南省商務廳

  21.      湖北省商務廳

  22.      湖南省商務廳

  23.      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24.      深圳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

  25.      海南省商務廳

  26.      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

  27.      四川省商務廳

  28.      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委員會

  29.      云南省商務廳

  30.      貴州省商務廳

  31.      西藏自治區商務廳

  32.      陜西省商務廳

  33.      甘肅省商務廳

  34.      青海省商務廳

  35.      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

  3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

  37.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局

  38.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 責任編輯: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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