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為2012年中央財政結構性減稅政策的五個主要方面之一,要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負擔。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財政部同時指出,要實行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優惠、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等政策。
做為2012年中央財政結構性減稅政策的五個主要方面之一,要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負擔。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財政部同時指出,要實行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優惠、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