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磷礦資源稅改:
改從量為從價計征,摸著石頭過河
近日,記者致電湖北相關企業,企業均表示,該政策目前只是經過審議通過,尚未正式執行,還需待報省政府審查通過后才能印發執行,而且究竟會對24%品位以下的磷礦具體采取哪些優惠政策也尚未明確,但已經能感受到湖北省要加大力度促進中低品位磷礦石利用的決心。
事實上,這已經是今年以來,湖北省第二次對磷礦石資源稅進行調整。今年1月份,湖北省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下在全國率先啟動磷礦石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稅率為10%。同時,對磷礦石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予以取消,實現“清費立稅”。而除了湖北外,全國其他地區的磷礦石開采不分高低品位,均按統一標準15元/噸進行資源稅征收。
回顧1月份時的湖北磷礦石資源稅改,當時也曾在行業內引發諸多爭議,10%的稅率,使得定價在150元/噸以上的磷礦企業所交納的稅款有所提高,尤其是增加了高品位磷礦的開采成本。當時,針對此項政策出臺,湖北興發集團就專門發布公告稱,按照調整后的資源稅稅率,以2012年磷礦石數據計算,預計2013年由此將減少利潤3000萬元左右。
據湖北企業介紹,湖北磷礦資源雖然豐富,但是與滇、黔等省相比,礦石品位較低。在年初湖北資源稅改后,專家認為,從價計征后,稅收與資源調價掛鉤,可實現資源稅與礦石價格、企業盈利水平同步增長。同時,通過擠壓高品位資源經營者的利潤空間,可使磷礦石開采和加工企業更加重視中低品位礦石的開采和利用,減少“采富棄貧”、浪費資源的現象發生。
但稅改之后,效果卻并不如預期那么好。有企業指出,從價計征后,高品位納稅多了,低品位納稅也沒有明顯減少。據該企業負責人介紹,湖北稅務部門將所有三層礦磷礦石(包括15%以下的)基準價統一核定為每噸110元,并據此計征資源稅,15%以下的磷礦石每3噸才能選1噸精礦,即每噸精礦要承擔33元的資源稅,而且市場上15%以下磷礦石根本沒有銷售,也沒有銷售價格,每噸按110元核算顯然不合理。
“出發點是好的,但按10%稅率執行實施起來,行業整體稅額都提高,即使磷礦石按均價300元/噸計算,新稅負也提高了1倍,不僅沒有提升我省磷化工產業的競爭力,反而大大增加了企業生產成本,與政策初衷相悖。”在近期湖北省化工行業召開的一次會議上,湖北新洋豐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楊華鋒坦言。
湖北省黃麥嶺磷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張富榮也表示,年初湖北改革磷礦資源稅的目的關鍵在于鼓勵中低品位磷礦綜合利用,產生的影響對不同企業也有所不同,現在執行半年多之后,有必要進行調整。
對于稅改政策的調整,湖北三寧化工銷售公司經理毛國斌則更多的從市場角度考慮,他指出,提高征稅標準對高品位磷礦企業肯定會帶來影響,譬如30%品位賣400元/噸的話,每噸稅就要比其他地區高出25元/噸的成本,在市場經濟下的結果就是,總要有人來為此買單,磷礦企業如何化解稅賦成本增加,那自然會往礦價上面加,從某種程度上會讓湖北的磷化工產業在與云、貴、川等其他磷礦大省的競爭中處于劣勢。而對于最近傳出24%以下磷礦將在資源稅上給予支持的消息,毛國斌分析,從長遠來看,會促進中低品位磷礦的開發利用,但從短期來看,影響可能不會太大,主要是現在低品位磷礦大小礦企基本都處在虧損狀態,效益不景氣,很難有實力去開發利用。
企業盼完善資源稅政策:
實行區別稅率,告別“一刀切”
盡管目前湖北省磷礦資源稅進行了改革,由于稅率都為10%,和其他各地磷礦資源稅一樣,也都是采取“一刀切”政策,但這些年來,關于磷礦資源究竟該如何征稅才合理的問題,業界也有諸多爭議。
“我們希望借鑒湖北改革的經驗是能夠分類征稅,”貴州甕福集團財務部稅收管理部主任司羽告訴記者,很早之前,就有針對磷礦資源究竟該從量計征還是從價計征合適的討論,無論以哪種方式進行計征,她認為都應該考慮對不同品位的磷礦采取分層征稅標準,譬如在多少品位以上按一個標準征稅,多少品位以下是一個標準。這樣更利于鼓勵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開采各種品位的磷礦。
而應該降低中低品位資源稅率的呼聲可能是業內企業共同的心愿,在日前召開的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化學礦山專業委員會大會上,多家磷礦采選企業提出:目前云南省所有含量的磷礦石每噸均交15元的資源稅不太合理,隨著磷礦石開采品位的降低,應適當降低中低品位礦石的資源稅。
據中國科學院礦產資源研究重點實驗室主任劉建明介紹,我國磷資源總量雖居世界第二,但品級差、差異大,較容易利用的基礎儲量僅為37.98億噸。而且據統計,我國磷礦品位低于18%的儲量約占一半,全國磷礦石平均品位僅位17%左右。且這些磷礦資源中,以膠磷礦為主,普遍硅、鈣、鎂含量較高,共生緊密,嵌布粒度細,開發利用的技術難度和成本較高。
事實上,隨著我國磷化工的發展,如果說過去企業還能選擇更多地開采高品位磷礦的話,現在很多已經被迫開采中低品位磷礦了,因為高品位磷礦資源也越來越少。拿云南省為例,據了解,目前云南省磷礦石資源量為125億噸,而其中88%為中低品位礦石,并且大部分是較難浮選的膠磷礦。有業內人士指出,按照目前云南省磷礦開采企業的開采速度,最多3年后云南省內只能提供浮選礦。
云天化集團相關負責人就曾在公開場合表示,目前云南省磷礦采選企業負擔較重,現在云南省開采出的礦石大多需要經過浮選去除雜質后提高礦石品位,這樣企業成本會大大提高。國家應該出臺鼓勵政策,適當降低中低品位礦石的資源稅,在好好保護磷礦資源的同時,也能鼓勵磷礦采選企業積極投入裝置設備采選中低品位的磷礦石。
不論是湖北所采用的從價計征還是全國其他地方所采取的從量計征,企業都反映稅收過高,從價計征較從量計征來說是一大進步,拉開了高品位磷礦和中低品位磷礦的稅收層次,但過高的稅率卻也使得不論是高品位磷礦還是中低品位的稅額都增加了,并未能達到鼓勵低品位磷礦石利用的目的,行業也期待能有更完善的政策。為此,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和中國化學礦業協會也聯合向財政部遞交了《關于磷礦石資源稅改革的意見和建議》,認為我國磷資源國情不適合執行高資源稅率,應該降低稅率并根據品位高低制訂區別稅率。
據中國磷肥工業協會提供的數據顯示,長期以來,我國利用磷礦石開采停留在以富礦(P2O5≥30%)為主,2012年我國磷礦查明資源儲量200.66億噸,但富礦只有3.35億噸,占總儲量約1.92%;2003年富礦有11.08億噸,富礦占磷礦總量6.6%,十年間,富礦儲量除耗盡每年增量外,還減少7.73億噸。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副理事長修學峰告訴記者,當前提高磷資源保障的唯一途徑就是推動低品位磷礦選礦富集。為此,協會也建議將磷礦石課稅對象定為開采直接利用的原礦,而且,制定資源稅核心為推動中、低品位礦利用,帶動資源節約,應該分類進行征收,對于P2O5≥26%的高品位磷礦從價定率的稅率為5%,20%≤P2O5<26%稅率為5%, P2O5<20%的暫免征稅。
業內共識:
發揮稅收杠桿作用,鼓勵中低品位磷礦利用
征稅不是目的,對于磷礦石行業包括下游磷復肥行業來說,如何通過稅收這一經濟杠桿引導資源的合理利用才是最重要的。不論是從企業還是從行業的角度來看,都到了必須要重視中低品位磷礦利用的時候了。
那么,如何才能實現磷礦石的綜合利用?對此,業內人士也提出了很多途徑和方法。
修學峰說,資源稅從價計征,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利用品位不同、價格不同、稅收不同的差別,但從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高度上看,鼓勵中低品位礦利用是一項支農、惠農的基本國策。因此,希望財稅部門在制定資源稅政策上能予以充分體現。
四川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劉曉霞就表示,降低對中低品位磷礦的稅收當然是解決的途徑之一,但這只是間接鼓勵,政府還應該采取更多的直接鼓勵措施,提高企業主動利用中低品位磷礦的積極性。他建議,可以將對高品位磷礦所征收的稅款成立基金,用于鼓勵對中低品位磷礦利用技術的開發運用。
劉建明表示,現在企業不愿意開發利用中低品位磷礦的重要原因是選礦成本太高,同樣是采礦,15%以下的磷礦石要3噸才能選出1噸高品位磷礦的含量,技術成本和人工成本都要增加很多,所以要讓企業都去上馬選礦設備難度很大,因此最好能夠對磷礦資源進行分類綜合利用,譬如很多磷礦中本身就含有對作物生長有益的中微量元素,可以不經過選礦就直接制成肥料。而對于一些原料礦要求較高的產業或者含重金屬超標的原礦則進行選礦處理,制成精礦后再利用。
貴州開磷集團市場部部長阮國柱補充到,磷礦的綜合利用不僅要重視開發利用中低品位磷礦,同時在開發過程中也要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資源的深加工。譬如在磷礦的開采過程中,開采技術也很重要,盡量提高資源開采率,開磷就非常重視礦山開采技術的提高,由于技術先進,開采率能達到90%,對比一些開采率都不到50%的礦山,同樣的儲量,開磷礦山的壽命能增加30%,這是資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方面。此外,在磷礦資源的加工利用上,要注重通過深加工和精細化工來增加磷礦石利用的附加值,從而達到物盡其用的效果,更好地提高企業競爭力和盈利水平。
磷礦石的綜合利用關系到我國磷肥產業可持續發展,已走在磷礦資源稅改前列的湖北省,希望盡早出臺更加完善的資源稅政策,為這一稅改開一個好頭,使其真正能夠發揮其經濟杠桿作用,以鼓勵和扶持我國中低品位磷礦的利用。我們將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