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的一天电影完整播放在线观看,无码欧美精品一区二区免费式影视,国产成人无码av,((丰满老女人》伦理hd,精品国产青草久久久久福利

信息搜索: 熱門:春耕 化肥行情 尿素價格
首頁 > 種子市場 > 正文

種子品種缺陷應如何認定責任?


農資網 2011年9月21日 10:46 來源:南方農村報
關鍵詞:種子
“聽完武律師發言,感覺育種、推廣單位要承擔的責任太大了。任何品種不可能十全十美,對有缺陷的品種,到底要承擔哪些責任?”

  9月15日,在由南方報業傳媒集團主辦、南方農村報承辦的“稻瘟病高發應對機制”研討會上,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武合講拋出的“品種缺陷造成的損失可向品種推廣者、種子生產者、經營者等追責”論調,讓種業人士高度緊張。廣東省農技推廣總站一位參會代表借互動提問環節,非要弄清相關法律責任。

“高抗”變“感病(bing)”屬品(pin)種缺(que)陷

  多年來,稻瘟病引發的種子糾紛案件中,幾乎沒有一起找到過責任主體,無一例外被鑒定為“種子質量合格,發病屬于天災”。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觀念里,主要農作物品種只要通過國家或省級品種審定,在適宜生態區銷售,純度、凈度、水分、芽率四個質量指標合格,出了問題無須賠償。

  “品種缺陷造成的損失,可向品種推廣者、種子生產者、經營者等追責。”研討會上,武合講的觀點讓會場出現陣陣騷動,他將種子質量問題、品種問題、缺陷品種等概念模糊的詞組擺在公眾面前。

  種子質量問題與品種問題如何界定?武合講解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假劣種子,就是種子質量問題;而品種問題又包括違法品種和缺點品種問題。違法品種,是指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品種、或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停止經營推廣的審定品種、以及沒有試驗驗證依據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缺陷品種,是指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者種性嚴重退化,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尚未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停止經營、推廣的審定通過的品種。

  “高抗稻瘟病品種在生產上表現為不抗,屬于品種缺陷的一種。”武合講認為,品種缺陷包含主要性狀不真實,如“高抗”卻不抗、“抗倒伏”卻倒伏;主要栽培措施不配套,如應該地膜覆蓋變直播;使用條件不適宜,氣候環境、土壤肥力、耕作制度、病蟲疫區等不適宜,舉例來講,在稻瘟病區推廣的任何稻種,對稻瘟病生理小種變異、農民栽培習慣、自然氣候變化和農技推廣體系不適用的,都是品種缺陷。推廣的品種必須適應當時當地的生態環境(人、菌、氣候、土壤、耕作制度等),而不能要求生態環境適應品種。

缺陷品種追責依據充分

  對于主要農作物種子,從選育到銷售需要經歷育種者、品種審定人、種子生產經營者、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等多個環節。南方農村報記者調查過多起類似抗稻瘟病卻不抗的缺陷品種案例,似乎責任主體和法律依據并不清晰。

  然而,武合講認為,“依據很充分,只是現實操作中真正懂種子法的執法人員、律師、法官都不多,造成很多糾紛錯誤處理,甚至誤判。”武合講分析,品種缺陷責任性質為產品責任,即無論培育人、生產者和種子經營者都要為自己的承諾,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品種質量承諾制。“責任形式為連帶賠償民事責任。根據情況,責任主體有品種推廣者(包括種子生產者、經營者)、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承擔品種試驗單位。”

  一位廣東省農技推廣總站參會代表發出疑問,“任何品種不可能十全十美,對有缺陷的品種,到底要承擔哪些責任?”

  武合講理解種業人士的疑慮。相關法律規定并非要責任主體(育種者、生產者、經營者、推廣者)無條件賠償,而是要為所承諾的種子性狀負責。他提出相關責任主體可免責的六項條款:一是,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已作說明的。比如僅抗特定生理小種,或說明了稻瘟病的品種在汕頭抗,在廣州不抗,那么品種有一定適應性,農戶自己在廣州種了,種子推廣者、經營者不承擔責任;二是,品種推廣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品種推廣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如在種植過程中,出現了新的生理小種,由新的生理小種造成的稻瘟病,責任主體可免責;四是,種子使用者過錯引起損害的;五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六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是否承擔責任,依照法律規定。

完(wan)全套用法律是否合理

  也就是說,在品種缺陷的法律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武合講強調:“法律是假設你應當承擔責任,然后要提供證據怎么免除你的責任,如提供不出屬于免責條款內的證據,責任主體就應該賠償。所以,品種缺陷造成損失,不一定由品種經營者承擔。”稻瘟病發生后,農民只需將品種推廣者(包括種子生產者、經營者)、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承擔品種試驗單位連帶告上法庭即可。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站在育種者和種子生產經營者角度,要避免法律責任,最好在包裝上對品種性狀予以盡可能清晰的描述。不過,在廣東省農科院水稻所研究員廖耀平等育種家看來,育種和審定是在已有知識水平下通過合理論證進行的嚴格的試驗過程,但影響種子的外部因素有很多,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這些因素無法完全認知和控制。若出于免責考慮,在包裝上注明實驗條件下所抗致病種群,這可以做到,但這些信息對農民無用,況且難以標明清晰,易混淆品種概念。

  有種業人士分析,法律希望盡可能把責任界定清晰,但生物現象很復雜,很多因素目前科學尚無法全面認知,完全套用法律條款,未必合理。“武律師的講法很好,但很難實施。品種缺陷要向育種者、種子生產者、經營者追責,誰還敢育種、賣種?無人育種,損失最大的還是國家和農民。”廖耀平認為,對這些科學無法完全掌控的自然現象所造成的損害,還是要通過政策性保險解決。

( 責任編輯:YanBO)
相關資訊
行情按地區分類
推薦信息
專題信息
熱點資訊
關于我們 | 廣告服務 | 在線投稿 | 免責聲明 | 人才招聘 | 聯系我們 | 網站地圖
2004-2009©版權所有: 農資網,保留一切權利!
如果您有任何意見和建議,歡迎您E-mail至:ampcn#126.com
客戶中心:0371-63563512 13903839098 技術支持:0371-6356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