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 業 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ju)
文件
農農發[2005]004號
關于開展種子市場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林、農牧、農墾)廳(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當前春耕在即,正是種子銷售和農民購買種子的高峰時節。但據調查和有關情況反映,一些地區的種子市場秩序依然較為混亂,制售假劣種子和不規范經營行為屢有發生,嚴重威脅農業生產安全,損害農民利益。對此,國務院領導十分重視,指示要立即采取措施,盡快扭轉種子市場混亂局面。為此,特緊急通知如下:
一、聯合行動,組織開展種子市場大檢查
各級農業和工商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3月4日全國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會議精神,落實《2005年全國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農市發[2005]2號)和《2005紅盾護農方案》(工商市字[2005]第7號)要求,迅速行動起來,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點,抓住關鍵,集中時間和精力,全力開展重點作物、重點地區和重點市場的執法檢查。農業和工商部門要聯合行動,會同有關部門重點查處農民反映強烈的虛假標簽和廣告、假劣種子、未審先推等問題。春耕備耕期間,要加大市場檢查強度,擴大檢查活動范圍。要注重檢查工作重心下移,不留死角。要做到明察暗訪結合,正常巡查和突擊檢查結合,正面引導教育和依法嚴肅處理結合。對市場檢查情況,各地要加強總結,定期上報。
二、加強監管,全面核查清理市場經營主體
各(ge)級農業(ye)和工(gong)商管理部門要嚴格(ge)按照(zhao)(zhao)《種子法(fa)》和相(xiang)關法(fa)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dui)種子經(jing)營者進行一次全面核(he)查、清(qing)理。對(dui)已停止種子生產(chan)經(jing)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或(huo)者已不具備生產(chan)經(jing)營條件的企業(ye),要依法(fa)注銷種子經(jing)營許可證(zheng),變更營業(ye)執照(zhao)(zhao)。對(dui)于經(jing)營許可證(zheng)和營業(ye)執照(zhao)(zhao)載明內容不(bu)相符的,尤其是注冊資本和經營種子種類不一致的,要堅決予以更正。對于不需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工商部門要根據《關于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審批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1]20號)的要求,認真核查經營資格和經營范圍;對無證照經營的,要嚴格予以取締。各地農業和工商管理部門通過本次清查,要建立起密切合作的長效工作機制,全面掌控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種子者情況,切實做好對種子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督。
三、密切配合,嚴把市場經營準入關
各地農業部門要嚴格按照《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檢驗和儀器等設施必須實地考察,對人員資格等證明必須查驗原件,嚴禁越權或不按規定發證。
工商管理部門(men)要依(yi)法做好(hao)種子經(jing)(jing)營(ying)者(zhe)的(de)(de)(de)登(deng)記注冊(ce)工作。對(dui)于依(yi)法應辦理許(xu)可(ke)證(zheng)(zheng)的(de)(de)(de)經(jing)(jing)營(ying)者(zhe),必須憑相應的(de)(de)(de)許(xu)可(ke)證(zheng)(zheng)辦理登(deng)記注冊(ce),經(jing)(jing)營(ying)范圍(wei)嚴格按照(zhao)許(xu)可(ke)證(zheng)(zheng)規定的(de)(de)(de)范圍(wei)核定,注(zhu)冊(ce)資本(ben)不得低于許(xu)可證載明的申(shen)請(qing)注(zhu)冊(ce)資本(ben)。對于依法(fa)可以不辦理(li)許可證的經營者,應(ying)有基本的種子知識和必要(yao)的(de)資金、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倉貯設(she)施,并準(zhun)確(que)核(he)定和標注(zhu)經(jing)營(ying)范(fan)圍(wei)。核發營業(ye)執照后,要及(ji)時通知農業(ye)部門。對于(yu)種(zhong)(zhong)子(zi)經(jing)(jing)營(ying)者(zhe)(zhe)在經(jing)(jing)營(ying)許可證規定的(de)(de)有效區域內依法設立的(de)(de)非法人分支機構,經(jing)(jing)營(ying)范圍和經(jing)(jing)營(ying)方式的(de)(de)核定不(bu)得超越其所屬企業(ye)法人的(de)(de)權限。所有種(zhong)(zhong)子(zi)經(jing)(jing)營(ying)者(zhe)(zhe)都必須(xu)建(jian)立完整的(de)(de)種(zhong)(zhong)子(zi)進銷(xiao)記錄,并留有銷(xiao)售發票的(de)(de)存根。這不(bu)但是(shi)(shi)開展市場檢查的(de)(de)一項重(zhong)要內容,也是(shi)(shi)建(jian)立種(zhong)(zhong)子(zi)質(zhi)量追(zhui)溯制(zhi)度的(de)(de)一個重(zhong)要內容。工商管理部(bu)門進行年檢時,要主動與農業(ye)部(bu)門溝通(tong),把種(zhong)(zhong)子(zi)經(jing)(jing)營(ying)者(zhe)(zhe)是(shi)(shi)否依法開展種(zhong)(zhong)子(zi)經(jing)(jing)營(ying)活動,是(shi)(shi)否有違(wei)法違(wei)規行為和假(jia)劣(lie)種(zhong)(zhong)子(zi)事件(jian)作為年檢的主要依據。
四、改進管理,制止棉花品種未審先推
根據《種子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棉花轉基因品種推廣應用前必須經過安全評價和品種審定。最近調查發現,市場上棉花品種未審先推情況嚴重。為確保今年抗蟲棉種子市場供應和規范管理,在國務院有關轉基因農作物品種審定的規定出臺以前,對已經取得安全評價證書的品種,各省(區、市)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快審定進程,對于已經省級審定通過的,同一生態區內的其他省份要依法批準引種。對未經審定但已完成品種試驗程序的,有關省份要盡快安排審定。以上兩項工作要在3月底前完成。已經國家審定的品種,其合法推廣區域為品種審定公告所明確的適宜種植區域。各地在市場檢查時要嚴格執行。
五、加大宣傳,依法曝光懲處大案要案
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采取專題講座、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加大《種子法》宣傳力度,加強種子法律知識培訓,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企業守法經營和農民自我保護意識。要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對已經發生的假劣種子坑農案件,要抓緊查辦,盡快結案。對久拖未決的案件,上級農業和工商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掛牌督辦。要進一步完善案件查處和上報制度,對案值5萬元以上的案件要及時上報。對案件情況及查處結果已經明確的,要堅決予以通報和公開曝光,切實起到震懾作用。作為專項整治的重要考核內容,各地在春耕備耕期間,要公開曝光一批案件。
六(liu)、強化(hua)服(fu)務,推行信(xin)用分類管理
各地在加強種子市場管理的同時,要適時發布種子需求和優良新品種信息,及時為農民提供法律、技術咨詢服務。要積極探索強化服務意識,真正為農民、企業排憂解難的新舉措。各地要積極推行對種子經營者的信用分類管理,實行信息披露制度,對誠信、管理有效和富有競爭力的種子企業,要在政策、信貸、科研立項、資源配置和技術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并在全社會加以宣傳和倡導。對失信企業,加強批評教育。將嚴重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強化監管。
七、加強領導,落實一把手負責制
各級(ji)農(nong)(nong)業和(he)工商管理(li)部門(men)要充(chong)分(fen)認識(shi)開展種(zhong)(zhong)子(zi)市場專(zhuan)項治理(li)行動,對保護農(nong)(nong)民利益、維(wei)護農(nong)(nong)村社會穩定、促進農(nong)(nong)村經(jing)濟發(fa)展的重要意(yi)義。要切實(shi)擔負(fu)起種(zhong)(zhong)子(zi)市場監管的責(ze)(ze)任,明(ming)確部門(men)行政一把手是(shi)第一責(ze)(ze)任人,層(ceng)層(ceng)落(luo)(luo)實(shi)責(ze)(ze)任考核辦法。主管領導要具體組織實(shi)施,把各項工作落(luo)(luo)到實(shi)處。嚴格(ge)落(luo)(luo)實(shi)責(ze)(ze)任追究(jiu)制,對監管不力、發生大案要案的地方,要堅決予以通報,對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各級農業和(he)工商管理(li)部門要認真貫徹本通知精神,切實(shi)加強領導(dao),落(luo)實(shi)責任,密切配合(he),加大種子(zi)市場(chang)整頓和(he)規范工作力度,確保春(chun)耕備耕和(he)(he)今年(nian)農(nong)業(ye)生產順利進行(xing)。各地要將本通(tong)知(zhi)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上報農(nong)業(ye)部和(he)(he)國家(jia)工商行(xing)政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五年三月五日
主題詞:種子 管理 通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
檢疫總局、國家林業局
本部發送:種植業管理司、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市場與經濟信息
司、科技教育司、農墾局、畜牧業司、全國農業技術
推廣服務中心
農業部辦公廳 2005年3月8日印發 |